个人信息处理方针(Privacy Policy)
圣母牙科医院(以下简称’本院’)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能迅速妥善处理相关投诉,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,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履行必要措施。
- 诊疗及住院、体检预约、预约查询及诊疗咨询
- 提供诊疗费用申报、收费、退款等院务服务
- 确保通知事项传达、投诉处理等顺畅的沟通渠道
第2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)
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·使用期限或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期限内处理·保留个人信息。
- 诊疗记录簿:10年(《医疗法施行规则》第15条)
- 处方笺:2年
- 网站会员信息:至会员退会为止
(但因违反相关法令而进行的调查·侦查等正在进行时,至该调查·侦查结束为止)
第3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本院为诊疗及附加服务的使用收集必要的最少个人信息。
- 必填项目:姓名、身份证号(依据《医疗法》)、地址、联系方式
- 选填项目:邮箱、监护人联系方式等
第4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本院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已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,会毫不迟延地销毁该信息。
第5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本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为信息主体的投诉处理及权益救济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-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张泰润代表院长
- 所属:圣母牙科医院
- 联系方式:02-922-3966
第6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的权益救济、咨询等向以下机构咨询。
附则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01月16日起适用。